2013年12月9日星期一

會員卡的低門檻該改改了

200元辦的卡,莫名其妙地被凍結,激活需要再充值100元,這IC儲值卡樣的“法則”實在難以讓人接受,更不能接受的是,在張先生辦理這張卡時,發卡的單位並沒有告知這樣的“法則”,在臨近凍結期時,也沒履行告知義務,這不是耍弄消費者嗎?

可是,解釋權在發卡一方,消費者利益受損了又能怎樣?這一次,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,發卡的星美影城為其免費激活了,但是如果張先生不投訴呢?或者是碰到不願堅持講原則的消費者,他們只能看眼睜睜地會員卡看著自己的利益別各種“規則”蠶食。其實,在形形色色的消費卡中,有各種各樣的“規則”都是發卡方單獨設定的,利益的杠杆當然要傾向於他們,而不考慮消費者。

竊以為,消協或工商部門應當保護弱勢的消費者。那麼,如何保護持卡的消費者的權益呢?認真對待每一起投訴,這當然是必須的,也是應該的。可是,這樣下來,職能部門疲於應付投訴,也是累,更何況,也有一些消費者不願投訴呢。竊以為,職能部門還應當從根源上杜絕發卡單位的不合情理的規則,這才是問題的根本。

消費卡方便了大眾,這是事實。可是,消費卡在方便大眾的同時,也越來越多地引發糾紛。究其因,這是因為國家對消費卡發現的門檻極低,甚至可以說沒有什麼門檻。一個商店、企業或,只要你想發行消費卡,只要不違反大的法感應卡律,找一家IC卡制作就行了,不用辦手續的。至於其中的規則,你想在卡面上說明一下,就說明一下,學生證製作不想說明,也沒關系。這VIP卡製作麼低的門檻,不亂才怪呢?

消費卡發行可以自由,但也一定要有個規範或准則,保護消費者的權益。比如要在卡面上列出細則,比如有規則變化要提醒,比如不能設“軟印卡機”霸王條款,比如余額這麼退等等。總之,會員卡的低門檻該改改了。

没有评论:

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