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2月26日星期四

妻子起訴離婚 丈夫用24頁聊天記錄挽回感情

  妻子以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,到和合術法院起訴離婚,卻被丈夫用24頁聊天記錄與四張合影照片作為證據,證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。2013年,湖南省安化縣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劉某某的離婚訴訟請求。

  經審理查明,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於1995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,1997年9月28日生育一名男感情挽回孩。在庭審中,被告吳某某為證明與桃花運原告夫妻感情並未破裂,向法院招桃花提供了與原告合影的照片四張,與原告劉某某的聊天記錄打印紙24頁。經庭審質證,原告劉某某對被告吳某某提供的這兩項證據並無異議,經審查,被告吳某某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,法院依法予以采信。

  法院認為,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,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。根據法律規定,當事人對自已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,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主張的,承擔不利後果。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,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,憑現有的證據無法認定原、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。最終,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斬桃花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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